上海水务管理部门和运行单位,结合水专项成果专报提出的建议措施,以及水专项在上海市开展科技研究和综合示范取得的成果,针对疫情期间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可能出现的供排水安全运行问题,组织开展了头脑风暴,解读了供排水标准中有关病原微生物的控制要求,分析了上海供排水运行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技术应对措施和管理保障建议,为疫情期间上海水务防控病毒等病原微生物风险提供了参考,并为后续启动上海供排水微生物安全等基础性研究工作提出前瞻性建议。

 

上海水务相关部门提出的有关“加强病毒等病原微生物防控”的思考与建议,为全国各地供排水管理部门(企业)抗击疫情、保障供排水安全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市政供排水标准中病原微生物指标及控制要求

 

病毒是一类重要的病原微生物,个体最小、结构特殊、致病性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关于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在水中的特性和行为尚不明确或尚缺乏证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也认为,另一种冠状病毒SARS不属于介水传播病原微生物,不可能存在于饮用水中。但是在已知的致病微生物中,包括甲型肝炎病毒、诺如病毒、腺病毒等病毒,以及大肠埃希氏菌、军团菌等细菌均可介水传播。因此针对供排水中广泛存在的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威胁,各个国家或地区均需严格执行相关水质标准,对其进行控制,切实保障供排水安全。

 

(一)饮用水标准中病原微生物指标的控制要求

 

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第四版,2017)对饮用水中致病菌、病毒、原生动物等3类病原微生物进行了阐述,其中列出了8项可能的水源性病毒病原体,但是未给出明确的指导值,8项中也未包括冠状病毒。为了确保病原微生物去除和灭活的效率,准则要求消毒前的水质浊度应达到0.5 NTU以下,且平均浊度应达到0.2 NTU或更低。为了建立多重屏障,防范病毒等微生物污染,准则同时要求做好水源防护,整合全面的水处理方法和检测方法。

 

我国饮用水标准中有针对微生物指标的控制要求,但对病毒没有明确限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的微生物指标共有6项,包括细菌学指标4项和原虫指标2项,明确指出“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并提出了“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的要求。为了通过对浊度和消毒的严格控制来保证水处理中病原微生物的去除和灭活,标准规定了浊度限值为1 NTU(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受限时为3 NTU)。

 

《消毒技术规范》(2008)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用脊髓灰质炎病毒I型疫苗株作为评价消毒剂对病毒的灭活指标。相关研究文献表明,在饮用水处理中1 mg/L游离氯对脊髓灰质炎病毒作用10 min,灭活对数值为1.5~2;300 mg/L二氧化氯消毒液作用5 min,灭活对数值大于5;0.37 mg/L臭氧作用5 min,灭活对数值大于4;50 mJ/cm2紫外剂量作用约10 min,灭活对数值大于5.4。

 

综上,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国和加拿大在饮用水标准中提出了明确的病毒控制要求和WHO提出了病毒控制建议外,其他国家或组织都将总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等作为饮用水中病毒的指示指标,并通过对浊度、消毒等关键处理工艺的要求来保障病毒等病原微生物的去除和灭活。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目前世界各国标准均未做出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