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禁毒办总体部署,注册地在浙江的化学品企业(单位)涉及入滇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的,即日起需开展核查、报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需核查、报备的物品

(一)经云南出口的乙醇等17种易制毒化学品。

(二)二氯甲烷等11种可用于制毒的非列管化学品。

(三)反应釜4种可用于制毒的设备。

二、关于核查、报备的要求

(一)相关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易涉毒物品管控服务平台(www.ysdwp.com),点击下载“浙江企业禁毒联合倡议书”,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完成倡议书签订后,把第一页拍照上传平台。

(二)当企业有运输需求时,应通过互联网登录易涉毒物品管控服务平台(www.ysdwp.com),点击“浙江企业非列管物品自愿报备模块”,在计划运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入滇前7个工作日将收货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等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后向属地公安禁毒大队报备,在得到禁毒大队核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运输。

三、未落实核查、报备制度的处置措施

(一)对未经核查即运入云南的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一律由云南本地公安禁毒部门予以暂扣。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的,一律予以收缴;能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将予以放行或返还。

(二)对未经核查即运入云南的其他11种非列管化学品和制毒设备,当事人能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将予以放行;无法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的,一律予以劝返;无法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的,且不听从劝返的,一律留存其货主、承运人、报关人等信息,并通报来源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存在撕毁标签、伪报品名、夹藏等情形的,由云南省公安禁毒部门会同海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惩。